(一) 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、审批的;
(二) 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、措施的;
(三)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;
(四)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;
(五) 接到整改通知后,拒不整改的;
(六) 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;
(七) 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;
(八)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;
(九)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;
(十)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。
违反前款规定,造成严重损害的,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理。
第四十一条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已运行信息系统的运营、使用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;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、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。
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“以上”包含本数(级)。
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公通字[2006]7号)同时废止。
来源:中国新闻网